8bwin中文网网站官网经济数据解读:支撑经济向好的积极因素和新动能正在集聚中国国务院总理李大大此次访法期间,中法两国总理重申共同进一步推动在民用核能领域良好的合作和核燃料循环各环节的合作伙伴关系。 在当地时间6月30日发布的《中法两国深化民用核能合作的联合声明》中,中法两国决定将合作伙伴关系“扩展到包括科研和核安全等核能领域的各个方面,做好中长期安排,在双方及第三国合作的框架下,在核燃料循环前端、中型和大型反应堆及核燃料循环后端等领域开展两国企业均衡参与的具体项目,实现互利共赢。” 与此同时,在中法两国总理共同见证下,中国广核集团、法国电力公司(EDF)以及阿海珐集团(AREVA)签署了三方在核反应堆领域建立长期合作的意向协议书。 据了解,此次签订的协议,中广核和EDF将就百万千瓦级反应堆对全球市场的情况开展市场调查,并讨论在全球市场建立百万千瓦级反应堆长期合作的可能性。 同时,中广核和EDF、AREVA将在150-170万千瓦的高功率反应堆方面进行长期合作,在技术问题、全球市场评估和组织机构和商业模式上,明确开发高功率反应堆的共同长期愿景。 阿海珐集团亚太区总裁欧道博(Autebert)此前在巴黎总部接受《第一财经日报》采访时表示,“中国核电市场活跃,在建的有20个核电机组。2020年中国将拥有50个反应堆,预计在2016年也会有新的订单。与此同时,中国也是核电发展最快的市场。我们预计,未来中国的新反应堆将占世界上新反应堆总量的50%。” 中法两国在《中法两国深化民用核能合作的联合声明》中表示,在核反应堆领域,中法两国之间良好的合作呼吁双方企业在以下领域探索更密切的合作:第一,设计安全、有竞争力的第三代新反应堆;第二,核电站建设。 上述声明表示,这些计划将满足全球市场需求,为此,中法两国工业合作伙伴自今年起将确定全面、均衡的合作原则,具体体现在双方共同努力,完成好台山1、2号机组的建设工作;中广核集团牵头,中核集团参加的中方企业联队支持并参与欣克利角C项目两台EPR反应堆建设,以及塞斯维尔C项目的前期开发工作。 同时,法国电力集团支持并参与由中方企业联队牵头的另外一个英国核电厂址项目开发,并以华龙一号技术为基础联合开展适应性设计修改,主要满足英国独立核监管机构的安全要求并使其具有竞争力。 此外,双方企业共同探讨在互惠共赢基础上,建立包括开发大型和中型反应堆在内的合作伙伴关系,主要旨在共同开拓第三国市场;中法两国并希望在核反应堆服务和设备制造方面开展全面合作。 未来10年,国外预计有60至70台新建机组的市场空间,同时还将有30至40台机组退役,20至30台机组延寿,核电产业发展的空间巨大。 此前,曾传出三家中企有望参与阿海珐重组的消息。法国驻华大使顾山对《第一财经日报》透露,虽然现在主要在考虑法国电力和阿海珐之间的合作问题,但“这不意味我们会排除有一天中国会在资本方面介入阿海珐”。 此次声明还确认两国对核燃料闭式循环路线的共识:根据2008年中法联合工作组最终报告确定的原则,两国企业对后处理厂工艺流程已达成一致,目前正在进行商务谈判。政府间协议谈判正在同步推进,将于商务谈判结束前完成。 欧道博此前对《第一财经日报》记者表示,中法之间还有一个发展趋势就是在核废料处理方面,中国也要建厂并同法国合作,法国这边将提供技术和设备。 声明称,中法两国支持双方企业为乏燃料后处理-再循环工厂的运行、技术支持和相关物流系统提供中期配套服务。 同时,中法两国愿分享在乏燃料后处理高放废物管理方面,特别是深层地质处置场设计和建设方面的经验。 在研究领域,由中国国家原子能机构和法国原委会牵头的研发合作于2008年起采用协作实验室模式,各协作实验室应提出明确的共享共担目标,与工业合作伙伴关系的发展相互促进,双方将根据后处理-再循环工厂项目进展,探讨建立一个核燃料循环后端协作实验室。 中法双方还鼓励双方业内组织和机构,在企业的参与下,共同实施研发项目,以确保掌握最有效、最先进的核能技术,包括第四代核反应堆技术。
全球竞争力报告出炉 中国继续领跑新兴经济体新华社北京4月8日电(新华社记者陈菲、罗沙)因举报单位领导而被转岗、扣发奖金该怎么办?相关人员违反保密规定,对举报人保护不力该如何追责?日前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财政部联合下发了《关于保护、奖励职务犯罪举报人的若干规定》,进一步加大了对举报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让举报人能够更加放心、积极举报职务犯罪。 群众举报是检察机关查处职务犯罪工作的重要来源。随着我国法治进程的深入推进和反腐力度的不断加大,近年来检察机关愈加注重依靠群众力量查办职务犯罪,重视和尊重人民群众举报权利、调动和保护人民群众举报积极性。 记者从最高检了解到,从1988年起,最高检先后出台《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若干规定(试行)》《关于保护公民举报权利的规定》和《奖励举报有功人员暂行办法》。此后,又于1996年制定《人民检察院举报工作规定》,并于2009年、2014年作了两次修订。在有关单位配合下,检察机关还逐步建立了一些成熟有效的工作机制,如受理、移送举报材料时的保密机制,举报人转为证人时的身份转换机制等,来加强对举报人的保护。 然而,在实践中,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奖励制度仍存在一些亟待完善的问题:保护工作的分工不够明确;缺乏具体、有效的保护措施;侧重事后救济,举报人遭受威胁时往往求助无门;隐性报复难以查处;奖励金额偏低,奖励资金经费保障水平不一。 现实中的一些状况也让举报人顾虑重重:一些被举报人滥用职权,采用各种手段打压报复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利害关系人,迫使举报人畏惧害怕而放弃举报。一些举报人人身、财产安全遭受了难以弥补的重大损失,举报后“流血流汗又流泪”,精神遭受了极大折磨。 “目前,恶性打击报复职务犯罪举报人的现象虽然得到一定程度遏制,但我国职务犯罪举报人保护状况仍不容乐观,而利用职权或者采取其他方法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更是难以查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陈卫东说。 最高检法律政策研究室主任万春介绍,此次出台的规定针对过去相关规范性文件规定较为原则、可操作性不强等问题,对保密措施,打击报复的情形,保护举报人的措施,保护、奖励对象的范围等都作了更加具体、明确的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 规定鼓励个人和单位依法实名举报职务犯罪。实名举报,顾名思义,就是使用真实姓名、单位名称和准确联系方式,通过来信、来访、电话、网络等形式去举报。 “在党和国家深入开展反腐败斗争,加强反腐倡廉建设的大背景下,人民群众既有积极举报职务犯罪的意愿,也有害怕被他人打击报复的顾虑。行为人在举报时往往最关心的就是举报行为的保密问题。”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教授宋英辉说。 对此,规定在保护、奖励举报人的各个环节都规定了严格的保密措施,将泄密的可能性降到最低。 万春介绍,规定在受理、录入、存放、报送举报线索和调查核实、答复举报人等环节集中规定了八条保密措施,强调严禁泄露举报内容以及举报人姓名、住址、电话等个人信息,严禁将举报材料转给被举报人或者被举报单位。 “为确保案件顺利查办,必要时部分举报人将以证人的身份进一步配合检察机关办案。”万春表示,对此,规定要求“人民检察院应当采取不公开真实姓名、住址和工作单位等个人信息的保护措施,可以在起诉书、询问笔录等法律文书、证据材料中使用化名代替举报人的个人信息,但是应当书面说明使用化名的情况并标明密级,单独成卷”等。 在后期奖励环节,规定强调,检察院在向社会公布举报奖励工作的情况时,涉及披露举报人信息的,应当征得举报人同意。 “这些规定以严密的制度保障、严格的纪律约束,进一步强化了检察机关对举报内容和举报人信息的保密责任,有利于打消举报人的顾虑,激发人民群众的举报热情。”宋英辉说。 万春介绍,此次出台的规定其中一大亮点就是对显性报复和隐性报复都作了列举规定,明确十种“打击报复”情形: 除比较典型的侵犯人身、财产安全,栽赃陷害等打击报复行为以外,例如“违反规定解聘、辞退或者开除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在职务晋升、岗位安排、评级考核等方面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刁难、压制的”也都明确列为“打击报复”情形。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卞建林认为,对举报人的打击报复行为除了直接侵犯人身、财产的显性报复外,更多地体现为利用职权对举报人进行变相打击的隐性报复,因行为隐蔽,难于界定,一直处于法律救济的“边缘死角”。“此次规定增强了可操作性,有利于对举报人合法权益进行更为全面的保护。”卞建林说。 宋英辉也表示,明确哪些情形属于打击报复,可以有效防止举报人被“穿了小鞋”却有苦说不出。“周密、细致的保护措施使得举报人进一步免除了后顾之忧,同时,这些规定也让检察机关的保护工作有法可依,更有针对性。”宋英辉说。 据万春介绍,规定明确了举报人保护工作的分工,规定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的保护主要由检察院负责,需要公安机关提供协助的,应当商请公安机关办理。另外,如果举报人直接向公安机关请求保护而又必须采取紧急措施的,公安机关应当先采取紧急措施,并及时通知受理举报的检察院。 举报人向检察院实名举报后,其本人及其近亲属可能遭受打击报复时,检察机关该如何采取及时有效措施来保护呢? 对此,规定明确了不同情形下的三类保护措施:一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安全受到威胁的,应当采取禁止特定的人员接触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对举报人及其近亲属人身、财产和住宅采取专门性保护措施等;二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错误处理的,建议有关部门予以纠正;三是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因遭受打击报复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或者重大财产损失的,协调有关部门依照规定予以救助。 规定特别指出,对有证据表明举报人及其近亲属可能会遭受单位负责人利用职权或者影响打击报复的,检察院应当要求相关单位或者个人作出解释或说明。应当给予组织处理或者纪律处分的,检察院可以将相关证据等材料移送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由组织部门和纪检监察机关依照有关规定处理。 “上述机制构成了一个完整的保护体系,有效地防范和降低了举报人及其近亲属被打击报复的风险,有利于为举报人创造良好的举报环境。”中国政法大学教授曲新久说。 万春介绍,举报奖励在激发群众举报热情、促进职务犯罪查办中发挥了积极作用。对此,规定为进一步做好奖励工作提供了保障。 例如,规定明确了奖励的条件:举报线索经查证属实,被举报人构成犯罪的;实名举报人;积极提供举报线索、协助侦破案件有功。同时也明确了对举报单位的奖励原则:单位举报有功的,可以给予奖励;但是举报单位为案发单位的,应当综合考虑该单位的实际情况和在案件侦破中的作用等因素,确定是否给予奖励。 为适应经济社会发展、提高举报积极性,规定还适当提高了举报奖励金额的上限:每案奖金数额一般不超过二十万元。举报人有重大贡献的,经省级人民检察院批准,可以在二十万元以上给予奖励,最高不超过五十万元。有特别重大贡献的,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批准,不受上述数额的限制。 卞建林也认为,应积极开展举报奖励,对举报有功人员及时给予奖励,使奖励制度的激励、补偿、取信等作用得以发挥,以弘扬社会正气、激发群众的举报热情。周志怀说,如何保持两岸关系和平发展的正确方向和前进势头,如何确保两岸关系不再遭折腾,不再走回头路,两岸政治关系的合情合理安排是一个重要基础与条件。两岸在合情合理安排问题上已经有了很多重要交集,更新思想观念是两岸政治关系合情合理安排的关键。两岸政治关系的合情合理安排,反映了民之所望、民之所愿。
据介绍,这个航次是我国履行《西南印度洋多金属硫化物勘探合同》的首个航次,重点在合同区开展了4个航段的海底多金属硫化物资源勘探,兼顾深海环境和深海生物多样性调查。这个航次利用我国自主研发的“进取者号”中深孔岩心取样钻机进行钻探调查,共钻取样品14管,钻进深度总计11.4米,获取有效岩心3.81米。